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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蹦床蹦床运动洒脱中别忘安全!

中国蹦床乐园网_蹦床设备,蹦床产品,大型蹦床,网红蹦床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17:15

  蹦床运动,借助弹力腾空而起,瞬间的凌空,让人体验到在地面难以感受到的超然和愉悦。由于运动特有的群众性和娱乐性,成为当下年轻人娱乐消遣的首选。

  然而,作为一种游戏,蹦床运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近年,北京二中院就审理了一些因蹦床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为提示蹦床经营场所管理人,提升广大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6月23日,二中院专门召开“蹦床运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情况”专题新闻通报会,通报二中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并作出提示。

  2018年至2020年5月,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涉蹦床运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10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上述案件中案由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8件,二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有2件。

  从被侵权主体看,5件案件中被侵权人为未成年,占全部案件的50%;1件案件中被侵权人年龄在18岁至28岁之间,占全部案件的10%;年龄在28岁以上占全部案件的40%。

  从损害后果看,所有案件都涉及人身损害,其中50%的被侵权人涉及胸椎爆裂、腰椎爆裂等伤情,导致十级以上程度伤残。

  从认定责任来看,所有案件中蹦床经营场所管理人均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上述案件中,受害人自身承担部分责任的约占八成,成人蹦床不承担责任的约占两成。

  从共同侵权案件中看,受伤原因为两种情况共同作用所致。除了蹦床经营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外,还涉及第三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伤。

  在统计的案件中,达成调解仅有1件,约占10%。原被告之间就责任比例、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达成一致,且分歧较大。

  在一些案件中,蹦床经营机构提供的安全措施不到位。例如:蹦床周围的软包面积过小或者柔软度不达标,导致消费者蹦起来后落在安全保护措施之外受伤,或者即使有安全保护措施亦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蹦床经营机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蹦床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且合理的提示,导致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蹦床经营机构为吸引消费者会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演示高难度动作,根据动作难度对蹦床设备进行了划分,但并未对消费者进行全面提示或对违反安全须知的行为不予制止,从而导致消费者在蹦床时受伤。

  目前,蹦床经营场所的场地规格、管理水平、教练水平及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标准。一些蹦床经营机构缺少相关的管理人员、救护人员和指导人员等,导致消费者未能充分认知蹦床带来的风险以及在受伤后不能及时得到处理或及时就医,从而造成损害后果扩大。

  部分消费者对蹦床带来的风险认识不到位,在未受过专业训练的情况下,盲目模仿高难度动作或运动技能欠缺从而导致受伤。

  部分消费者不遵守蹦床经营机构的安全规范,无视场所内的安全提示。例如:与他人在同一蹦床上运动,导致自己摔倒砸伤他人或与他人相撞受伤,成人蹦床或者擅自到高级别的蹦床场地运动导致受伤。

  对于蹦床的初学者或者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人员在蹦床前未进行准备活动或未能熟练掌握蹦床运动的技巧,而直接进行蹦床运动,从而导致韧带拉伤等伤情以及因弹跳力度过大摔至安全区域范围之外。

  在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因年龄小、身体脆弱,在蹦床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他人伤害。例如:在某蹦床经营场所发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当中,胡某在蹦床过程中进行后空翻,在下落的过程中砸伤了旁边8岁的小孩。该案件除了场所本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外,还存在他人侵权的行为。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考核,对蹦床教练的资质严格把关,使服务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配备专业人员对蹦床运动的技巧进行教学;配备救护人员在第一时间对伤者提供紧急救助并作出有效反应和处置。配备安全指导员根据消费者的运动水平进行科学引导,对不遵守安全提示有危险性动作的消费者及时进行制止。

  目前,蹦床经营者除了通过设置提示、警示牌、签署安全须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安全隐患外,还应通过显著标识、视频播放等多种形式对相关风险进行提示,并且定期排查场所内安全隐患,做好风险防范。场地内尽可能的做到摄像头全覆盖,这样一旦发现有人受伤不但可以及时进行救助,还可通过视频还原事发经过并厘清各方责任。

  要充分认清蹦床运动带来的风险,在运动前可进行适当的准备活动,认真阅读风险提示,严格遵守场所内的安全规定,如一人一床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尚小,体格较弱,容易在蹦床运动中受伤。因此,家长应尽到看管义务,成人蹦床时刻注意孩子的动作及所处活动场所,避免因监护不到而发生意外。

  消费者如选择高等级场地及进行难度较大动作时,应根据自身能力,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时需佩带安全护具。对于专业人员表演的高难度动作不可盲目模仿,亦不可擅自到高等级场地进行运动。此外,消费者在蹦床的同时还应时刻观察周围环境和人员,在做好防护的同时,防止因他人运动不当给自身带来伤害。

  1.蹦床经营者如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即对消费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蹦床经营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2.消费者应充分认知蹦床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体育运动,在进行空翻、扣篮等危险系数较大的动作时受伤,若是因自身过错所致,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或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监护人如未尽到监护职责,例如在未成年人运动过程中疏于看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

  4.关于赔偿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成人蹦床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成人蹦床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成人蹦床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成人蹦床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成人蹦床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019年1月,张某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蹦床公园进行蹦床运动跳起下落时,摔落到蹦面周边软垫外边沿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张某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鉴定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因双方协议未果,张某将某体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近7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体育公司作为蹦床项目的经营管理人,负有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其虽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有广播、视频、文字图画等宣传告示,并由张某签署了运动安全协议,成人蹦床表明其履行了一定的安全告知义务,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其应尽到的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实际蹦床设施与其经营场所内视频宣传资料显示的蹦床设施在防护安全隐患上并不一致,成人蹦床增加了运动中发生损害的客观可能性,成人蹦床故某体育公司对张某所受损伤存在过错。同时,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蹦床运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其在运动中存在明显不当动作,以致蹦起下落时超出蹦面以及蹦面周围软垫,这也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张某对自身受伤亦具有一定过错。综上,一审法院酌定某体育公司负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负30%的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某体育公司履行了安全提示的责任。但根据事发录像,在张某起跳靠近软包边缘时,并无相应安全人员进行现场警告、阻止。张某在蹦床过程中并未作出特别危险的动作,在其身体失控落下时,蹦床周边虽有软包,但仍造成身体严重受伤,说明某体育公司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未实际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张某选择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应承担合理风险内的后果,在活动中应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一审法院根据某体育公司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张某的受伤情况,判决某体育公司对张某受伤承担7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

  2018年3月,孙某在某蹦床公司经营的蹦床设施上进行空翻动作时不慎摔入海绵池。事故发生后,孙某被诊断为T6椎体压缩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孙某遂将蹦床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蹦床公司作为提供蹦床等娱乐服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为顾客示范高难度动作时未尽到足够的危险提示义务以保障客户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蹦床上练习空翻动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未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是否能从事空翻动作作出合理判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某蹦床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孙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2019年7月,宫某在蹦床公司所属的蹦床公园成人蹦床区做后空翻动作时,在下落过程中碰到正在气垫区的徐某身上,造成徐某受伤。另查明,蹦床公司的成人蹦床区,成人与儿童均可进入,存在多人在同一个蹦床上跳跃等情况,未见工作人员对此情况进行制止,蹦床区域内有工作人员在场,并且在事发之前,成人蹦床对宫某进行动作演示和指导。事发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宫某、蹦床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遭受人身伤害的结果与被告宫某的不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宫某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蹦床公司作为游乐设施、徐某活动区域的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保障其环境的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以避免不特定公众之损害发生。本案中,蹦床公司在安全保障工作中存在瑕疵,成人蹦床且其工作人员在指导宫某进行动作时,未注意周边环境,对在气垫区内活动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对徐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看护未成年人过程中,亦存在疏漏,原告方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宫某、蹦床公司各承担的40%的责任,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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